路徑 : 服務介紹 > 最新消息

2021-04-13 16:29 聯合報 / 記者王宏舜/台北即時報導
 
廖姓老翁酒後騎自行車,因打噴嚏失控,前輪陷入未蓋好的水溝蓋內,人車倒地而摔癱。廖提國家賠償訴訟,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廖有七成責任,改判宜蘭縣三星鄉公所賠償74萬餘元確定。示意圖/聯合報系資料照片
 
廖姓七旬老翁酒後騎自行車,行經宜蘭縣三星鄉星義路電線桿前打了個噴嚏,因排水溝蓋遭掀開,車子前輪卡入水溝孔而失控,廖倒地、頸脊髓損傷併四肢癱瘓,頸椎也骨折。廖提國家賠償訴訟,求償172萬餘元,宜蘭地方法院判三星鄉公所須賠159萬餘元;鄉公所上訴,台灣高等法院改判賠償金額減至74萬餘元確定。

廖姓老翁(72歲)2018年10月27日晚間騎車經過事發路段時人車倒地,他表示出院後完全臥床,大小便失禁、失去生活自理能力、全日需專人照顧,病因極重度障礙而安置老人長期照顧中心,三星鄉公所是水溝蓋的管理維護機關,明顯有缺失。

水溝蓋的功能就是要防止人車不慎跌入水溝,但蓋子竟然被掀開,廖認為他得支出醫療、看護費,依複式霍夫曼計算法計算平均餘命為16.67年,在加計精神慰撫金後,應求償294萬餘元,但他只索償172萬餘元。

三星鄉公所表示水溝蓋都有巡查、通報與維護機制,這起水溝蓋遭掀屬偶發事故,難以要求鄉公所24小時隨時巡查。鄉公所表示,廖事發前曾喝酒,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.739毫克,已接近中度酩酊、平衡障礙狀態,他打噴嚏致重心不穩,這和水溝蓋是否遭掀無直接關係。

宜蘭地院認為廖姓老翁酒後騎車反應能力較差,減輕鄉公所三成賠償金,判159萬餘元,鄉公所不服而上訴。

高等法院參照到場處理的黃姓警員證詞,認為廖的確是在行經當地時打了噴嚏而失去平衡、前輪陷進水溝人車倒地,鄉公所既未能及時將水溝蓋復位,廖依國家賠償法求償有據。

高院認為廖姓老翁可請求的金額包括醫藥費1萬4891元、看護費196萬7385元、慰撫金50萬元,但這個水溝孔並非位在車道內,廖是在酒後反應能力及注意力欠佳、對車輛的操控能力下降下騎車上路,自己該負七成過失責任,在過失相抵後,可求償的金額是74萬4683元。